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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一段婚姻,要好聚好散,只要在離婚協議書簽名,去戶政登記就夠了嗎?(作者:吳育芬公證人) |台北離婚訴訟|台北離婚律師|台北離婚訴訟律師
2014-06-05
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打離婚官司,一種是離婚協議。
若選擇以好聚好散的方式結束一段婚姻,雖然只要雙方及兩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並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就生效了~
但是當離婚協議書上涉及扶養費、贍養費或是財產分配時,真的可以信任對方會依照協議書的內容履行嗎?
尤其是扶養費的給付,通常都需要用數十年來分期給付,對方真的會依約按期支付嗎?
此時,辦理離婚協議書的公證,才是能真正確保自己權益的方式。辦理離婚協議書的公證,有關扶養費、贍養費或是財產分配的部分,都可以附加強制執行條款。
也就是說,如果需給付金錢的那一方,沒有依照協議書的約定給付,或是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給付,都可以持公證書直接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對方的財產。
反之,若離婚協議書上涉及這些財產的給付,但是沒有經過公證。未來對方反悔不給錢的時候,只能用打官司的方式要求對方履行,
而訴訟動輒兩三年之久,以為和對方已經好聚好散,卻仍然要為了一段不盡圓滿的婚姻傷神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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