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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31.-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加重詐欺刑責、加強被害人保護、明定相關業者之責任。
2014-06-05
2024年7月31日,制定公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本法重點如下:
一、加重詐欺刑責:
♦刑法普通詐欺罪: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
♦刑法加重詐欺罪:
(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
(4)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4條)。
♦刑法加重詐欺罪,加上高額詐欺時,再加重刑責:
詐欺獲利達500萬元以上,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獲利達1億元以上,最重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
♦刑法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罪,併犯其他款時,再加重刑責:
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罪,併犯其他款時,依刑法第339-4條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
對發起或指揮犯罪組織之首腦主犯,提高刑責至5年以上、12年以下,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
♦增訂法人與自然人之連帶處罰規定:
若詐欺罪的行為人,是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且是因執行業務而犯詐欺罪,則除處罰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5條)。
♦增訂窩裡反條款,自首或自白,且繳交犯罪所得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47條)
♦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
二、強化對詐欺犯罪被害人之保護:
♦詐欺犯罪被害人,暫免繳民事訴訟費用與執行費:
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求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民事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暫免繳納執行費。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
♦詐欺犯罪被害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金降低:
明定詐欺犯罪被害人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所需提供之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3項)。
三、明定金融、電信、數位業者之防詐義務:
♦金融業者,須配合採取異常交易管控或其他必要措施,且課予通報警方的義務。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0條)
♦電信業者,經警方通知用戶使用電信服務詐欺時,須配合限制或停止其使用電信服務。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8條)
♦電信業者,提供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國際漫遊服務前,須查證電信使用人之身分。
一定情形下不得提供國際漫遊服務。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1條)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均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強化客戶身分確認,必要時採取延後撥款、拒絕提供服務等措施。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4條~第38條)
♦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須「類落地」在台設置法律代表人,並配合台灣的防詐措施,不得推播或刊登含有涉及詐欺的內容。
若廣告明顯涉及詐欺時,應主動或依相關機關通知,採取移除等措施,並將廣告託播者及出資者等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
違反者可處高額罰鍰,後續還可進一步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9條)
♦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須揭露在台代表人的資訊及聯絡方式,並須驗證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身份、訂定防詐計畫,違反者可處高額罰鍰,並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得再處罰。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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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小補充:
本法是為了因應日益猖獗的詐騙而制定。有三個地方值得注意:
一、
傳統上,詐欺被視為是輕罪,刑度與竊盜罪相當,初犯大多是判得易科罰金的刑度。
但經歷過好幾波修法後,詐欺已經不再是輕罪了,
如果三人以上犯之,很容易跳升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度。
如果犯罪過程有使用網路等對公眾散布,很容易再跳升到本法第44條,再加重二分之一。
詐騙集團不宜再存有鋌而走險的僥倖心理。
二、
本法除了加重詐欺罪的刑責外,也採取了諸多措施,強化對詐欺犯罪被害人之保護。
並加入事前預防措施,明定金融業者、電信業者、數位業者各自應負的義務及違反罰則,
以期從源頭阻詐,值得肯定。
三、
本次除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外,
也一併新增了「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
並修正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合稱「打詐四法」。
本文僅先介紹「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其餘另文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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