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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刑事訴訟法大修,鑑定制度大幅增修,當事人得委任鑑定。
2014-06-05
2023年12月15日,刑事訴訟法大修,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關於鑑定人之資格、利益揭露、鑑定人具名、應到庭的原則及例外:
♦明定鑑定人之資格,並應揭露本案利益關係。
(第198條)
♦明定鑑定報告應記載之事項,且鑑定人於審判中原則上應到庭以言詞說明。
(第206條第3項至第5項)
♦明定鑑定報告應記載之事項,且鑑定人於審判中原則上應到庭以言詞說明。
(第206條第3項至第5項)
♦機關鑑定應由具鑑定人資格之人實施並於報告具名。
(第208條第2項)
♦當事人明示同意,或鑑定的機關具有特別可信性時,書面報告即得為證據。
(第208條第3項)
二、關於法官、檢察官發動之鑑定:
♦增訂檢察官、法官選任鑑定前,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權之保障。
(第198條之2)
♦明定法院、檢察官得囑託機關鑑定,或審查鑑定。
(第208條第1項)
♦增訂法院得選任專家學者,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第211條之1)
三、關於當事人發動之鑑定:
♦增訂被告、辯護人、輔佐人偵查中得請求鑑定,或選任鑑定。
(第198條之1)
♦明定當事人於審判中得聲請囑託鑑定,或審查鑑定。
(第208條第4項)
♦明定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委任機關鑑定,或審查鑑定。
(第208條第5至7項)
四、關於上開增修條文之施行:
♦增訂修正條文分階段施行之規定。
鑑定人於審判中應到庭以言詞說明、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委任機關鑑定及法院得選任專家學者陳述法律上意見等條文於公布後一年施行,其餘條文則於公布日施行。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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